人脸识别数据收集要求
数据处理者收集人脸识别数据的要求如下:
a) 收集人脸识别数据时,应向数据主体告知人脸识别数据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处理者
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处理规则、必要性依据等,并征得
数据主体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未取得数据主体单独同意收集的人脸图像应立即删除并确保
不可恢复;
b) 数据主体不同意收集人脸识别数据的.不应拒绝数据主体使用基本业务功能,
c) 应采用需要数据主体主动配合的措施收集人脸识别数据;应在识别过程中持续告知数据主体验证目的,并通过语言、文字等向数据主体进行提示,
注:需要数据主体主动配合的措施包括要求数据主体直视收集设备并做出bl光注视、特定姿势、表情,或者通过标
注了人脸识别应用的文字、图示、图标或符号的专用收集通道等。
d ) 应仅收集生成人脸特征所需的最小数量、最少图像类型的人脸图像,
e) 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人脸识别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防止人脸识别数据在收集过程
中泄漏或篡改。
附件:GB_T 41819-2022《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车外数据未完成匿名化处理前不应向车外提供;匿名化处理过程中.除分析确定包含人脸以及车牌等个人信息的区域不应进行人脸比对步态分析以及语音识别等其他处理
应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识别即时通信服务涉及的核心数据,重要数 据 ,一般数据,对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主要围绕着快递物流服务的业务功能开展;用户数据如收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企业账号信息,企业通信信息等
网上购物服务的相关方包括买家,卖家,网上购物服务提供者及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用户数据如买家消费记录,收货人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卖家账号信息等
网络支付服务提供者如提供跨境支付服务,出境数据应仅限为处理跨境支付业务所需的必要信息,每年应自行或委托第二方机构对数据出境至少进行一次数据出境 风险评估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传输,存储数据,应采用安全口令,数字签名证书等 两种及以上方式进行接收方身份鉴别与认证,个人身份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分开存储
网络预约汽车服务数据包括用户数据如手机号码,位置信息,支付信息,行踪轨迹和行程录音录像等;业务数据如驾驶员数量,乘客数量,行程订单量和里程总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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